我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来,南京市生态环境局网站揭露行政处罚信息(溧水区),触及南京信昌塑胶电子有限公司。该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详细信息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发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出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许设备中进行,并依规则装置、运用污染防治设备;无法密闭的,应当采纳必定的办法削减废气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发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出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许设备中进行,未依规则装置、运用污染防治设备,或许未采纳削减废气排放办法的”
1、责令当即改正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2、处罚款人民币叁万捌仟元整(¥38000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