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台|成都市通报10起大气污染典型案例
编辑时间:2023-12-17         来源:hth.com         浏览次数:1

  2023年7月2日,市政府督查室、市环督办联合督查组对位于成都市温江区的四川农业大学现代农业科学技术创新研究中心项目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工地石材切割和打磨作业未按要求采取抑尘措施,扬尘问题突出。

  经查,该项目建筑设计企业为四川农业大学,监理单位为重庆联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实施工程单位为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该项目以上行为违反了《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市住建局已对监理单位、实施工程单位分别扣除企业信用分0.05分。

  2023年8月23日,市政府督查室、市环督办联合督查组对位于成都市郫都区的智慧郫都孵化基地项目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工地内部道路积尘严重,车辆行驶产生非常明显扬尘,扬尘问题突出。

  经查,该项目建筑设计企业为成都科创新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四川飞红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实施工程单位为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该项目以上行为违反了《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市住建局已对监理单位、实施工程单位分别扣除企业信用分0.05分。

  2023年5月22日,成都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锦江支队执法人员检查成都惠鑫佳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发现该公司喷烤漆房正常使用时,配套废气处理设施中的活性炭附着有大量漆渣,颜色发白,部分炭孔已被漆渣堵塞,光氧催化设备光氧灯管存在部分损坏,异常工作。

  该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裁量,成都市锦江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处0.4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5月24日,青白江支队执法人员检查成都市青白江花奇塑纤包装制品厂时,发现该单位正常生产时注塑车间排气筒外排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均值为168mg/m3,该数据超过了该单位执行的废气排放标准限值(60mg/m3)。

  该企业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成都市青白江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裁量,对该公司作出处20.3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成都嘉丽尔鞋业有限公司涉挥发性有机物生产环节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未依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2023年4月14日,市总队双流支队对成都嘉丽尔鞋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一楼车间有工人正在刷胶工位进行刷胶作业,有挥发性有机物产生,废气处理设施未开启使用。该公司将废气处理设施开启后,风速仪显示为0.03m/s,未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风速0.3m/s的要求。

  该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裁量,市总队双流支队对该公司作出处5.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7月22日20时,国网成都供电公司集中监控发现,500千伏广山一二线#、广蜀一二线#线下有大面积火情。运维人员随即出发进行应急处置,期间可视化抓拍图片显示线下火势迅猛,随后联系崇州市三江街道三桥社区有关人员,联合附近居民通过浇水等方式将火扑灭。

  对于三江街道三桥社区5组村民熊某在500千伏输电通道线下燃烧玉米秸秆,严重威胁到沿线高压线路安全行为,三江街道根据《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对熊某秸秆焚烧情况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处罚,对三桥社区禁烧工作履职不到位情况移交街道纪工委处理。

  2023年7月1日,成都高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接群众电话投诉“高新区好野烧烤店”油烟扰民,该局于7月7日委托第三方检验测试公司对“高新区好野烧烤店”油烟排放情况做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超标。

  该餐饮企业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鉴于该企业负责人在责改期限内积极改正,主动将厨房内的烧烤设备拆除,及时清洗油烟净化设施并建立清洗台账,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9月19日复检抽样结果为达标,成都高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对该餐饮企业从轻处罚,作出罚款人民币6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29日,成都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龙泉驿支队执法人员巡查发现,龙泉驿区柏合街道麒龙路一施工场地,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内,违规使用一台排放阶段为国II的挖掘机(环保标识码:028-2-0012552)进行管道挖掘作业。

  以上行为违法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裁量,对违规机械驾驶人罗某作出处0.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10月3日16时,市政府督查室、市环督办联合督查组巡查发现一辆轻型自卸货车在郫都区靖源上街运输砂石时未进行密闭运输,飘洒遗漏载运物。

  该车辆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相关规定,交警十三分局对驾驶人杨某处以罚款200元的处罚。

  9月3日,市政府督查室、市环督办联合督查组巡查发现一辆货车在成新蒲快速路行驶时,排放黑烟。

  该车辆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相关规定,交警十二分局对货车驾驶人骆某“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以罚款20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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