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来从信誉我国(广东惠州)网站得悉,惠州市惠阳区城乡办理和归纳执法局对惠州市兴永达塑胶五金电业制品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5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惠阳执C罚字〔2023〕18号。
当事人在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新丰塘口地段出资运营有一处五金加工厂,厂内建造有2幢建筑物,分别是1幢厂房以及1幢宿舍,其间宿舍楼第2层楼层运用有150平方米作为了职工食堂进行运用;厨房内部设置有2台家用燃气灶具(双灶)以及1台大锅灶,家用燃气灶具(双灶)的燃烧器额外热负荷功率分别为左边4.2KW,右侧5.0KW,2台家用燃气灶具(双灶)热负荷功率持平;大锅灶燃烧器的热负荷功率为15KW;3台炉灶燃烧器的额外热负荷总量为33.4KW;当事人运用燃气未装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八)项“出产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期限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追查刑事责任:(八)餐饮等职业的出产运营单位运用燃气未装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