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布2022年度第六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绿剑专项行动)
编辑时间:2024-01-03         来源:华体会的主要产品和服务         浏览次数:1

  原标题:浙江省公布2022年度第六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绿剑专项行动)

  该案件为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鹿城分局首例借助VOCs走航监测车查处的一起未采取一定的措施减少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排放的典型案件。

  2022年3月29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鹿城分局借助VOCs走航监测车对辖区鞋都工业区开展走航监测。VOCs走航监测车将VOCs的浓度值按照从低到高分别显示为绿、黄、红等3种颜色,能快速捕捉到传统方法难以捕捉的VOCs的短暂高值。执法人员通过精确快速的监测和科学分析,判定园区某制鞋企业周边出现异常高值。执法人员随即展开执法检查,发现某鞋业有限公司皮鞋成型流水线配套废气治理设施未按规定开启使用,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直排环境。执法人员当即对现场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证据进行视频摄像取证,予以立案查办。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2022年5月27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企业改正,并依法处罚。

  环境执法规范化。VOCs走航监测车和工况在线系统等科学技术手段的应用能够最终靠执法留痕、系统研判来提质增效。

  环境执法高效化。运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常态化开展执法巡查,激发执法活力和效率。

  环境执法精准化。“智慧环保”建设加强生态环境安全保障,“人防+技防”环境执法监管网络让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无处遁形。

  该 案 件为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萧山分局通过交叉执法发现的一起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典型案件。

  2022年5月23日上午,根据杭州市2022年绿剑交叉执法专项行动任务安排,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萧山分局和桐庐分局执法人员对某羽绒制品公司做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羽毛水洗线正在生产,废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作,污水调节池和污泥池以及压滤机房、污泥仓库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引风机和喷淋泵正在运行。执法人员现场使用pH试纸对废气处理设施喷淋液来测试,发现一级喷淋塔内喷淋液呈中性,二级喷淋塔内喷淋液呈碱性,而一般的情况下,喷淋塔循环池内液体一级应为酸性、二级应为碱性。执法人员随即对一级喷淋塔循环池内液体取样。经萧山生态环境监测站检测,水样pH值7.1,与要求不符。该公司废气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涉嫌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涉嫌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立案查处,并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对当事人实施行政拘留。

  该案件通过专项行动、交叉检查等监管手段落实问题发现机制,逐渐完备企业动态管理机制,把交叉执法、测管联动的问题发现手段贯穿到大气环境问题态势感知、问题发现和案件查处过程之中,为优化大气环境执法方式和提升执法效能提供经验做法。

  该案件为绍兴市生态环境局越城分局接到绍兴市蓝天办案件线索移交单查处的一起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典型案件。

  2022年6月18日,绍兴市生态环境局越城分局接到绍兴市蓝天办案件线索移交单,随后,执法人员立即对位于绍兴袍江工业区的某钉业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经现场调查,该企业有3台拼线台压扁机正在生产,其中,拼接线生产的基本工艺涉及有机溶剂使用,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产生有机废气,且现场无相关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执法人员现场用便携式VOCs检测仪检测,显示车间内VOCs浓度高达235mg/m3,同时,该企业车间门窗打开,涉嫌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执法人员当即制作完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并保存好现场照片作为证据。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并要求该企业限期完成废气处理设施的安装,并做好车间门窗密闭常态化工作。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熟练掌握并大范围的应用便携式VOCs检测设备操作技术,能够推动先进执法设备与环境执法工作深层次地融合,为加快实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有效识别和违法证据精准锁定“1+1≥2”提供重要支撑。用科学技术手段为执法赋能,助力开展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废气专项整治活动,切实保障环境空气质量。

  该案件为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三门分局开展绿剑2022“蓝天”专项执法行动查处的一起涉嫌违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相关规定的典型案件。

  2022年6月30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三门分局开展绿剑2022“蓝天”专项执法行动,对涉气行业进行专项检查。执法人员在对位于浦坝港镇的三门县某泵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主要从事水泵生产,建有注塑、精加工、浸漆和装配车间,生产过程产生的主要污染物是注塑废气、浸漆及烘干废气,其中注塑工序建有一套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浸漆工序建有一套UV光解+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现场检查时,装配、注塑和精加工车间正在生产,注塑车间的11台注塑机均在作业,其中2台注塑机安装有集气罩并经管道连接至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其余9台注塑机未连接集气管道,配套的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未运行,注塑废气实际在车间无组织排放。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依法立案处罚,向该企业送达《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并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对该企业注塑车间的配电箱进行查封,并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

  本案中该企业已为注塑废气配备建设了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但是由于管理人员环保意识淡薄,未依规定对注塑废气进行相对有效收集,未正常运行配套的活性炭废气处理设施,造成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属于典型的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件。

  该案件为宁波市生态环境局通过自动监控平台查处的一起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偷排废水入溪的典型案件。

  2022年3月底,宁波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人员在系统平台上发现宁海县某印染织厂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在线浓度长期稳定低值,初步判断该企业有几率存在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立即上报有关信息。4月12日上午,根据事先部署,执法人员在该企业1公里外蹲守,利用无人机进行侦查,同步掌握后方自动监控平台情况。待公司开始排放废水后,执法人员兵分三路排查企业废水净化处理各重点环节。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将取自周边溪流的消防水通过塑料管道排入废污水处理设施中间池,和二沉池排放的废水混合后进入终沉池处理并排入周边溪流。经调查询问,该企业负责人承认,因害怕废水超标,将消防水引入废污水处理设施用于稀释,废水、消防水混合比例约为3比1。同时,为了掩盖消防水稀释带来的排放口废水排放量增加问题,在二沉池前道设置三通阀门和暗管,部分废水未经处理直排入溪。次日,执法人员调用挖掘机进行开挖,确认暗管存在,并予拆除。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及《环境监视测定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解决的方法》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宁波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3名相关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2022年6月9日,宁波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停产整治,并依法处罚。

  该案中生态环境部门统筹推进非现场监管手段和行刑衔接机制联动。充分运用数字化、科技化执法手段精准锁定环境违法线索、固定违法证据,强化与公安部门协作配合,形成打击环境违法犯罪合力,有效提升案件办理质效。

  该案件为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青田分局根据公安机关线索查处的一起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典型案件。

  2022年4月11日,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青田分局执法人员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线索,前往青田县东源镇万山乡203乡道调查。经勘察,现场有红黑色污泥及其他污染物倾倒于山体外侧。2022年4月12日,执法人员会同公安部门,联系当事人章某,现场对倾倒物进行清理、打包、称重(总重量为4106千克),并转移并暂存至浙江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根据当事人口供及外观性状判断,红黑色污泥为黑化工艺生产的发黑槽渣。2022年4月15日,青田分局会同公安机关赴某五金厂调查危险废物来源情况,并调取有关证据。经实地调查,确认了章某艺与某五金厂签订合同,向其租赁发黑线,倾倒物确为黑化工艺生产的发黑槽渣,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HW17 336-064-17描述的危险废物。2022年4月22日,青田分局与公安局、检察院召开联席会议,对案件移送、起诉等各环节的依据、程序等内容协调沟通,对案件办理过程中调查笔录、证据固定、后续处置等环节中存在的疑点进行讨论、研究。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6〕29号)第一条(二)项,该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2022年4月24日,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青田分局将案件移送至青田县公安局。目前,公安部门已立案侦查。

  该案件为典型的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件,且危废重量达到三吨以上,涉案人员将面临沉重的刑事处罚,对于危险废物的产生、转移、处置、管理单位具有震慑教育意义,有助于提升企业及个人的守法意识。该案件最大限度地发挥了公检环部门联动作用,从线索发现至移送环节,公安部门全程参与,环环相扣,在最短的时间内固定了前期所能调查到的所有证据,以高效的工作方式,完成了前期的调查取证与案件移送工作。

  该案件为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宁分局利用“无人机高空巡查+察觉缺陷点位定点巡查”方式查处的一起擅自倾倒工业固态废料的典型案件。

  根据“绿剑2022”生态环境执法专项行动部署,2022年5月7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宁分局采取“无人机高空巡查+察觉缺陷点位定点巡查”方式对海宁市盐官下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执法巡查,发现海宁长河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北侧生态湿地西北角有大面积白色物体。执法人员随即开展现场调查,发现该处为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陆域保护区交界处,现场倾倒有大量纺织边角料,占地面积约50平方米,估算重量2吨左右,对饮用水源有较大污染隐患。执法人员随即分头行动,一组联同属地派出所通过“天眼系统”排摸倾倒路线,一组联同属地社会治理办走访调查倾倒时间节点。由于倾倒地点比较隐蔽,且具体倾倒时间不确定,执法人员连续两天通过调阅大量监控视频初步锁定嫌疑车辆。由于视频中车牌被遮挡,执法人员通过对车辆外部特征进行比对,并查阅其日常路驶情况,最终确定倾倒车辆信息。面对视频证据链,车主邓某对其倾倒工业固体废弃物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供认不讳。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嘉兴市生态环境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邓某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依法处罚。目前,邓某已完成倾倒现场工业固废的清运并妥善存放,后期将委托资质单位做无害化处置。

  此类非法倾倒案件通常发生在夜间和人烟稀少的地方,有着非常强的隐蔽性。此次案件邓某故意遮挡车牌,选择路线均为乡间小路,具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对调查增加了很大的难度。本案借助科学技术手段执法,加强部门协同、公安联动,利用“天眼系统”追踪源头,逐步提升了执法效能。

  该案件为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安吉分局执法检查发现的一起以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生产废水的典型案件。

  2022年3月29日,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安吉分局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对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环境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处于正常生产状况,现场有约50名工人正在从事生产活动,有生产废水流入污水处理站。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污水处理站曝气池内有一台抽水泵,水泵连接一根直径约5cm的软管,软管翻过污水处理站水池壁与一根直径5cm的硬质塑料水管连接,硬质塑料水管沿曝气机房墙根延伸,再穿过机械维修房至厂区西南侧围墙根。检查时该水管正在排放污水,排放的污水穿过该公司西南侧围墙排放至外环境。执法人员在现场负责人杨某在场的情况下,分别在该公司污水处理站曝气池、外排水管排放口和外排水管排水处企业围墙外采取水样3份,现场进行封口处理。根据安吉县生态环境监测站于2022年4月14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数据显示,外排水管排放口水样数据CODCr:141mg/L、氨氮:33.5mg/L、总磷:7.42mg/L,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表4规定的一级标准,其中CODCr超过标准限值0.41倍、氨氮超过标准限值1.23倍、总磷超过标准限值13.84倍。

  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湖州市生态环境局扣押该单位污水处理站曝气池内抽水泵,并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行政主任部门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拘留。

  通过对该案的查处,让企业主意识到环境管理以及员工教育的重要性,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加强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教育,对别的企业具有警醒教育作用。同时充分运用“四个配套办法”,及时启动司法联动机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严厉打击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同时形成强烈的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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