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25
编辑时间:2024-04-01         来源:华体会的主要产品和服务         浏览次数:1

  2017年7月6日,我局对你公司做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2017年7月5日,国家环保部打击进口废物加工利用行业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检查组会同我局对你公司做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擅自将1桶称重显示为4.5公斤的废矿物油(废物类别:HW08,废物代码:900-249-08)与普通塑料管材、木板等非危险废物混合贮存;同时你公司编制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按规定备案。

  以上事实,有2017年7月5日的《鹤山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国家环保部打击进口废物加工利用行业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专项行动检查组现场检查情况反馈表、2017年7月6日的《鹤山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7月11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但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鹤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鹤环罚告〔2017〕80号)和《鹤山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第二款规定,有前款第七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鹤山市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复印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向鹤山市人民政府或江门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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